1.消费税的主要特征

2.影响菜油价格的主要因素

3.你可以帮我下一个 农业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谢谢 邮箱:fulifangfu@163

4.酚醛清漆和醇酸清漆用什么样的稀释剂来稀释效果最好?哪种稀释剂的价格较实惠?

90溶剂油价格_溶剂油90号

汽油消费税的征收:

一、汽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汽油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计税方法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为无色到淡**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消费税的主要特征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的消费税的税率具体如下:一、烟: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商业批发11%;雪茄烟36%;烟丝30%。二、酒及酒精: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黄酒240元/吨;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其他酒10%;酒精5%。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含铅汽油1.52元/升、无铅汽油1.52元/升;柴油1.20元/升;航空煤油1.20元/升;石脑油1.52元/升;溶剂油1.52元/升;润滑油1.52元/升;燃料油1.20元/升。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影响菜油价格的主要因素

法律主观:

一、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目前国内缴纳消费税的应税产品有14类,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油、柴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并将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同汽油、柴油一起列入成品油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三、消费税的计算方法1、从价计税时消费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2、从量计税时消费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l-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6、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法律客观:

《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你可以帮我下一个 农业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谢谢 邮箱:fulifangfu@163

近几年来,影响我国菜油价格的因素日益增多。我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国内菜籽种植面积和菜油产量波动较大;入世后,我国油脂和油料进出口量逐年增加,菜油价格受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石油价格急剧上涨,菜油转化为生物柴油的比例逐年增加,生物柴油需求对我国菜油价格影响日益增大。

1、我国菜籽供应和价格

菜油作为菜籽加工的下游产品,其价格受菜籽产量和价格影响很大,而菜籽的产量和价格又受菜籽种植面积、天气状况、供求关系决定。

(1)我国菜籽种植面积

菜籽种植面积近几年波动较大,主要原因是农民的种植意愿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农民种植意愿受上年菜籽收购价格、小麦收购价格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小麦与冬油菜播种时间相近,存在争地关系。近年来由于国家对小麦出台很多扶持政策,种植小麦的收益比菜籽高,影响了农民种植菜籽的积极性。另外菜籽在种植和收获过程中需要大量人工,也会降低农民种植菜籽的兴趣。因此应密切关注主产省菜籽的种植面积的波动幅度。

(2)天气状况和单产

我国菜籽种植面积近几年很难有大的突破,因此影响菜籽最终产量的是单产,而单产受天气影响巨大。菜籽在生长过程中,受干旱、低温、洪涝影响较大,尤其在生长后期和收割、脱粒、整晒期,如果遇到遭遇灾害性天气,将会使菜籽品质降低,单产下降,出油率降低。如2002年我国菜籽产量有预期的丰收逆转为减产,主要原因就是在临近收获时长期阴雨天气影响了最终收成。2005年菜籽一度受到低温冻害天气的影响,但在菜籽生长后期天气较为理想,部分弥补了前期不利天气造成的影响,使单产水平有所提高。因此需要特别关注菜籽生长及收获过程中的天气变化。

(3)菜籽收购价格

菜籽收购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菜油的生产成本和压榨效益。压榨效益是决定菜油供应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加工厂的压榨效益一直低迷,那么,一些厂家将会停产,从而减少菜油的市场供应量。每年6到10月份菜籽收购价格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收购价格取决于农民出售心态和油厂的收购心态。如果市场预期减产,则会导致农民在收购初期进行观望乃至惜售,收购价格上涨,产需矛盾加剧,在部分地区和一定阶段出现油厂抢购和囤积。因此,密切关注菜籽的收购价格及进度是分析菜油价格的重要一环。

2、菜油的供求关系

(1)产量

菜油当期产量是一个变量,它受制于菜籽供应量、菜籽压榨收益、生产成本等因素。一般来讲,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菜油的产量与价格之间存在明显的反向关系,菜油产量增加,价格相对较低;菜油产量减少,价格相对较高。

(2)消费量

近年来随着豆油、棕榈油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对长江流域传统的菜油消费区域的消费习惯起到一定的改变作用,不少传统的菜油消费区域也逐步接受了豆油消费。但尽管如此,菜油传统消费市场依然存在,一旦菜油减产幅度较大,而进口菜籽也不能弥补国内的供应缺口,则菜油供应紧张的局面也就较为突出。

(3)季节性规律

菜油年度内价格变化的一般规律是:5-6月新菜籽逐渐上市,菜油价格开始回落;7-8月份菜油供应增多,价格最低;9月底双节临近需求增大,价格开始回升;10月份以后,气温下降,棕榈油消费减少,菜油消费增加,价格进一步上升;12月到次年1月份,菜油进入需求旺季,价格攀高,并保持高价到新菜籽上市。近年来,受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和其他植物油供求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菜油季节性价格变化规律更加复杂。

(4)进出口量

菜籽的进出口量主要取决于国内外菜籽、菜油的价格。近年来我国菜籽和菜油的进口量日趋减少,主要原因是国际成本较高,无法进口。2005年以来国内很多厂商密切关注进口菜籽行情,只是进口价格较高没有能大量进口,一旦国内外价格合适,菜籽进口将会大幅提高。从目前的趋势看,随着我国人均油料消费的不断增长,国内菜油供求缺口不断加大,我国菜籽和菜油进口总量有望增加。

(5)菜油库存

菜油库存是构成供给量的重要部分,库存量的多少体现着供应量的紧张程度。在多数情况下,库存短缺则价格上涨,库存充裕则价格下降。由于菜油具有不易长期保存的特点,一旦菜油库存增加,菜油价格往往会走低。我国菜油库存除了商业库存外,还有国家储备。国家储备主要在浙江、安徽和四川,每年都要轮换50%,数量较大,因此投资者需要关注国家储备轮换时间、进度和流向。

(6)生物柴油的需求

原油市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2006年基于生物柴油额炒作是植物油价格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欧盟各,各通过免税等优惠政策的扶植,使得以低芥酸菜油为原料制取生物柴油已经实现规模化,并已经成为其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欧盟地区生物柴油的菜油消耗量占总消耗量63.7%。我国也在江苏南通、湖北天门投资建设生物柴油加工基地,蓬勃发展的生物菜油产业将会对菜油价格生产重要影响。

3、相关及替代商品价格影响

(1)菜油与菜粕的比价关系

菜油是菜籽的下游产品,每吨菜籽可以压榨出大约0.38吨的菜油和0.6吨的菜粕。菜油与菜粕的价格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菜籽主要用于淡水养殖业,其他品种的油粕很难替代菜粕的使用。如果我国淡水养殖业效益较好,菜粕用量就会放大,菜粕价格就会回升,就会拉动菜籽的收购价格,油厂开工率增加,菜油供应增加,价格会出现下跌;菜粕出现滞销的时候,油厂会降低开工率,菜油产量就会减少,菜油价格往往会上涨。

(2)菜油与其他油脂的价格

菜油价格除了与菜籽和菜粕价格具有高度相关性之外,豆油、棕榈油、花生油、棉籽油等菜油替代品对菜油价格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菜油价格过高,精炼油厂或者用油企业往往会使用其他植物油替代,或者进行掺兑,从而导致菜油需求量降低,促使菜油价格回落。

随着豆油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棕榈油进口的剧增以及菜油消费地位的转变,国内菜油市场已经不能独立来分析,其受国内豆油、棕榈油市场影响相当大。例如2005年国内菜籽减产,菜籽进口量也下降,但实际上菜油价格依然低迷,跟随豆油市场阴跌不断,主要原因是受到整体市场的拖累。受消费习惯改变的影响,豆油、棕榈油的替代性不断加强,因而不能将菜籽市场和整体植物油市场割裂来分析。

4、国际市场相关油脂的供求及价格

世界油料生产形势特别是美国大豆生产进展状况、马来西亚棕榈油供应形势、加拿大菜籽生产形势以及主要进口国进口需求状况是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受世界植物油各品种供求不定和菜油自身供求因素的共同影响,近年菜油价格波动频率增加,价格风险剧增。

5、油厂综合成本的变化因素

油厂综合成本如利息、税金、煤价、溶剂油、员工工资、修理用材料等要素的提高或降低都会菜油价格产生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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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稀缺程度,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定价和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五)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院报告。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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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纯酚醛树脂或改性酚醛树脂与干性植物油经熬炼后,再加入催干剂和溶剂等配制而成的清漆。其涂膜光亮坚韧、耐久性、耐水性和耐酸性均好,根据溶剂介质的性质可分为油溶性酚醛清漆和醇溶性酚醛清漆。油溶性酚醛清漆含干性油,其溶剂是二甲苯和200号溶剂汽油或松节油,自干、烘干均可。涂膜光亮坚硬、耐水性好、耐烫性好,但较脆、易泛黄。广泛用于涂饰木器家具、门窗和涂于油性色漆上作罩光用。这类清漆在20世纪50年代应用较多,目前属低档漆,正逐步淘汰。醇溶性酚醛清漆由酚醛树脂溶解于醇类溶剂中制得,分挥发自干(热塑型)或烘烤干燥(热固型)两种,涂膜坚硬,有较好的耐油、耐水、耐热、耐酸和绝缘性,黏结力较好,常用于粘涂发电机线圈、黏结有机玻璃和其他材料,作碳膜电阻底涂层、绝缘零件的表面涂装和黏合层压制品。 通常指苯酚或甲酚与甲醛的缩合物。不须加填料即可制成透明并具有红、绿、琥珀色等各种美丽颜色的宝石仿制品,但成型比较困难。酚醛树脂被用于模仿不透明和透明宝石及有机宝石。酚醛树脂不如其它塑料韧性强。燃烧时有强的苯醛防腐剂气味。酚醛树脂还能制成暗红色透明漆,叫酚醛清漆。此漆耐酸耐水,漆膜美观耐久,广泛用作铁器及木器的涂层。

看成分就知道环保部环保了,溶剂油,二甲苯等好多溶剂就可以了稀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