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农村客运油价补贴_年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公示
1.请问农村公交每年国家油价补贴共几次?分别为多少钱?
2.国家对农村客车的具体优惠政策?
3.各地的出租车油补为什么不一样
请看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如果驾驶员是车主,是实际用油者,属于合法行为,反之,则不然。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请问农村公交每年国家油价补贴共几次?分别为多少钱?
包括。
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资金为基数,2015年的逐年递减资金,以及推出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市场的车(船)油价补助资金。
农村客运油价补助资金分为费改税补助资金及涨价保留部分(简称“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和涨价补助退坡部分(简称“退坡资金”)两个部分,简单地说就是分为燃油补助和退坡资金两个部分,其用途各有不同。燃油补助专项用于补贴在营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退坡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新增(更新)农村车辆购置或补贴法定保险。
按照年度农村客运在册运营车辆及实际运营天数进行平均分配。根据农村客运实际,将农村客运车辆分为A、B两类:
A类车辆指线路起讫地一端在县城所在地的客车。
B类车辆指运行在乡镇与乡镇、乡镇与村或村与村之间且线路起讫地不在县城的客车。A、B两类客车分解到每车每日每座,按分配到各地补贴额4:6的比例安排运营补助。
以上内容参考:运行兴业油价补贴退坡资金管理办法_ 政务动态_ 铅山县财政局
国家对农村客车的具体优惠政策?
“yh14”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淮安交通事业发展的关心。近几年以来,国家每年都对农村客运进行燃油消耗补贴,补贴的金额主要依据一年来车辆的行驶总里程和总的燃油消耗量确定。每年国家的燃油补贴数量在2-3次不等,同时由于每年的行驶总里程和总的燃油消耗量处于变动之中,因此每年的补贴金额也不等,但总体来说,由于国家对农村客运的补贴金额逐年加大,因此单个车辆从近几年来看补贴金额处于逐年增长的趋势。对具体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到当地运管部门咨询。
各地的出租车油补为什么不一样
各地政策不同,以四川为例: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的通知》
三、政策和措施
(一)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为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本着既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县(市、区)境内或者毗邻县(市、区)之间线路起讫点属县(市、区)到乡(镇)、县(市、区)到行政村、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和客附费实行包缴。
省交通厅要加大包缴优惠比例,具体优惠政策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客运发展需要确定。
2、各级地方人民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为发展农村客运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地方人民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客运经营优惠扶持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禁止各种摊派行为;
农村客运个体经营者将车辆过户到运输企业时,除缴纳机动车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免收车辆过户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国土部门要在农村公路和客运站点建设用地上充分考虑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性质,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物价部门要牵头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运价政策,取指导价或定价的方式确定农村客运运价,在坚持切实降低票价,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民的原则下处理好农村客运运价与其他客运运价的合理比价关系。
扩展资料
主导、民主决策,推动2007年我省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
主导、民主决策:
一是明确了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2006年,省出台了《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厅结合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在成都和绵阳进行了改革试点。
紧扣改革精神,去年我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十一五”期四川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公路实行分级管理,市(州)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县(市、区)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二是落实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我厅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将2005年以后汽车养路费增量部分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2007年省下拨2.2亿元。
摩托车养路费由省下放到县征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2007年全省征收摩养费2.3亿元,超过上一年度5000多万元。村道日常养护取“一事一议”和“村规民约”的方式筹集资金。
三是大力发展农村客运。2007年初,我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加快四川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意见的通知》,大幅度减免农村客运规费,县到乡、县到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减免70%;
乡到乡、乡到村、村道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减免90%,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在国家建设资金安排未到位的情况下,我厅安排资金建设农村客运站150个,促进了农村客运发展,方便了农民出行。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2010年1月1日起国家负担部分出租车油补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中央财政将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6月30日前拨付到受益对象。据了解,过去对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客运行业的燃油补助都是由地方财政来承担的。
日前,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个《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
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两个《办法》是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和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两个文件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城乡道路、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已经委托部科学研究院开发了“燃油消耗量统计申报系统”,客运经营者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可直接在网上对城乡道路客运用油量逐级进行统计、审核和上报。
此外,记者从北京市交通运输部门了解到,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通知。
■相关链接
补助启动条件
两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启动补贴机制的价位水平。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每吨汽油高于4400元、每吨柴油高于3870元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时,增加补贴;当成品油价格下跌时,减少补贴。
中央补助比例
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对城市出租汽车司机的临时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地方负担的出租汽车临时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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